近日,一份署名由中国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影印文件在网络上流出。据传,该《指引》已正式下发各地金融监管部门。
上海金融办相关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目前市场上对此事很关注,不过官方渠道还没有收到确切的材料。
实行分类处置
11月28日,多家媒体相继传出,自银监会有关部门处获悉,为进一步建立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机制,加强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银监会近日联合工信部、工商总局共同发布《指引》。
据悉,制定《指引》的指导思想是,针对当前网贷行业监管架构尚未完全确立、行业统计信息难以收集等问题,监管部门通过对各地网贷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可以建立健全行业基础数据信息,及时掌握各地网贷机构的基本情况,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实际上,网贷中介机构实施备案登记制早就有迹可循。今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其中明确提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指引》将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管理对象分为“新设机构”与“已存续机构”,在《指引》下发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需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以及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而《指引》下发之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贷机构,则需依据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进行备案登记。
此外,《指引》进一步指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新设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后,采取多方数据对比、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核实后的备案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备案登记的时限最高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对于已存续机构,《指引》特别规定,在整改类机构完成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才可进行备案登记申请。而对于专项整治中认定的合规机构,则需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营业范围中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相关内容,才可进行备案申请。
另外,所有已存续机构在备案登记时,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机构经营的总体情况、产品信息、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等补充材料,具体细则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办理登记的时限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完成备案登记后,网贷机构需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将许可结果在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对此,某平台负责人表示,《指引》的规定提高了新平台的准入门槛,将违法犯罪在源头上进行切断,虽然不能够保证后续的企业经营不会出现问题,但相较于多年来互联网金融低门槛、大批量涌入的乱象,可以说是监管在源头发力。
该相关负责人还对记者透露,公司属于在《指引》前就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进行申请备案登记。“不过,目前各地分类处置还未完成,完成之后我们才知道去哪些政府部门提交审核材料。”
备案不等于背书
《指引》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显示,p2p网贷平台备案登记是银行存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申请的前置条件。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须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按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内已完成银行存管的平台仅100家左右,获得 icp 许可证的平台200余家,主要集中在浙江、北京、广东等相关规定略微宽松的省份,而像上海这样规定严明的地区,只有2家企业在《指引》出台前成功办理icp经营许可证,更多的机构则还处于排队状态,等待金融监管部门的进一步指示。
根据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0月底,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为29650.33亿元;贷款余额增至7486.72亿元,同比增幅达128%;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154家,与2015年同期相比减少了366家。
值得注意的是,备案登记不可视为监管对登记机构的增信背书。《指引》强调,备案登记仅对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指引》不仅对新设机构进行严格监管,对正在经营的企业也明确了先整改、后备案,地方金融办需信息公示和建立共享档案等规定,这一系列法规的颁布意味着,国家对于网贷机构的准入标准和健康发展有了更为明确的合规路径。在业内看来,该《指引》对于推进网贷行业规范、良性发展意义重大。对于网贷平台来说,也明晰了下一步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