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黄胜龙 马英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0日依法对黄柏青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柏青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柏青先后利用担任广东省惠州市外经贸委主任、惠州市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及广东省水利厅副厅长、厅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水利工程承包、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儿子黄晖(另案处理)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934万余元、港币2561万余元、美元0.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柏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黄柏青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柏青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大部分受贿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政协委员、新闻记者、有关单位代表、被告人家属及各界群众代表3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