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月25日从广州市税务局获悉,自2019年1月1日起,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适用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个人出租屋综合征收率因此全线下调,其中,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综合征收率由4%降为2%,降幅达50%。

  受益减征“六税两费”政策

  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涉及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转租房屋不征)、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住宅出租免征,转租房屋不征)、印花税(住宅出租、转租免征)等。

  为了便于征管,广州市对按月租金计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

  据广州市税务局介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适用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该减免政策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广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广州市的个人出租屋综合征收率受益此项减税政策有所下调。

  此次调整涉及退税问题吗?

  对此,广州市税务局表示:对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起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及以后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涉及多缴税费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采取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的,在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时自行完成。

  广州个人出租屋综合征收率执行标准调整情况

  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未达2000元的,综合征收率由4%降为2%;

  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综合征收率由6%降为4%;

  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综合征收率由7.9%降为4.295%;

  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100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由8%降为5.91%。

  个人出租非住宅月租金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综合征收率由13.7%降为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