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限制交易的规则刚刚完成大修。
11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交所表示,本次修订是为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提高监管透明度。
从内容上看,新规共设有十五条内容,包括限制交易的条件、措施和自律监管规定等。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交易公平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以实施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等措施”。为落实前述要求,新规明确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交易所可以限制其账户交易。同时,细则还规定将实施盘后限制交易措施的情况予以公开,进一步提高监管透明度。
澎湃新闻记者将细则的新老版本进行了全文逐条对比,发现修改比例不小,15条内容共修改了7条。总的来看,交易所进行限制交易在未来会更加严格,一方面范围更广,增加了两类可以限制交易的类型,另一方面程序更加直接,甚至不需要在实施前进行电话通知,就可以采取限制措施。
深交所表示,维护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是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工作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治市,认真履行交易监管职能,持续完善市场基础性制度,不断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努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具体来看,修改的7处内容分别是:
1,限制交易的定义变化。
旧版规则的第二条对细则所称“限制交易”的概念做出限定,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买卖的措施,包括盘中限制交易和盘后限制交易。
在新规中,限制交易一番包括暂停当日交易和盘后限制交易,但定义有所改变,是指深交所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的措施。
2,限制交易的情况新增两类。
旧版规则的第三条设定了属于重大异常交易的两类情形,分别是:
(一)发生《交易规则》或者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规定的可能或者已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相关规定买卖证券,且情节严重的。
在新规中,深交所列出四类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异常交易行为,称出现其中之一的可以由深交所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其中,上述两条保留,另外新增两类行为,分别是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其他情形。
3,通知程序更改。
根据原规则第六条,实施盘中限制交易措施的,深交所在实施前电话通知托管相关证券账户的会员拟实施限制交易措施。该会员应当立即告知相关当事人。此外,对于机构投资者也是提前电话通知。
而修订后的规则不再区分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统一为:“实施盘中暂停当日交易措施的,本所盘中直接限制相关账户当日交易权限,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托管相关账户的会员,该会员应当在收到通知的当天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 确实无法在当天告知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其中,通知方式从电话改为口头或书面,而且不再需要提前通知,券商在通知投资者时也不再需要“立即告知”,而是改为“当天及时告知”。
4,《限制交易决定书》内容减少一项。
第八条所规定的《限制交易决定书》应当载明事项中,删去了“受限账户”这一项。
5,不再“视情况公告”。
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十一条,在修订稿中合并为一条。
原第十条是:“本所在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后二个交易日内将限制交易的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原第十一条是:“本所将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实施限制交易措施的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可以视情况予以公告。”
合并更改后的第十条是:“本所将对投资者账户实施盘后限制交易措施的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报证监会的时间不再有具体限制,公告也成为了必须要进行的一项程序。
6,券商自律监管及处分条款变更。
原版本中的第十三条列出了三类会被深交所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处分的情况。第一,经提醒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第二,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本所口头、书面警示或者文书;第三,未按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遗漏等行为。
这一条在修订版中得到简化,改为:“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以依据《会员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7,新增一条。
最新版的规则新增了第十三条:“发生《交易规则》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 以参照本细则采取限制交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