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一旧楼加装电梯受阻,五年未能施工一案今天一审宣判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黄丽蓉、王彦蕴报道:去年10月,题为《越秀一老楼装电梯,5年过去没有动静,原来是因为隔壁“邻居”》《隔壁楼盘不同意老楼装不了电梯?》等报道广受关注,上述报道均来源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理的一起关于电梯加装的案件。今天(6月27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停止阻止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之五住宅楼加装电梯的侵害行为,并配合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之五住宅楼加装电梯的施工,留出必要的施工通道等。
旧楼加装电梯遇阻阻扰方称“越界”了
2013年9月5日,广州市规划局向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业主发出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12月26日,该旧楼加装电梯工程在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开工备案,但因同隔壁70号邻居——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公司存在用地争议,该项电梯工程一直迟迟未能动工。
2018年6月19日,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的六名业主一纸诉状将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公司诉至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要求:1、被告停止侵害,禁止其实施任何阻止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之五住宅楼加装电梯的侵害行为;2、被告排除妨害,配合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之五住宅楼加装电梯的施工,留出施工通道及原告从一楼正常使用电梯的通道。
对此,被告认为,涉讼电梯位置地块属于被告所有。《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明确被告所有的土地面积为9970.57平方米,在被告权属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保留建筑(即水荫路68号及水荫路72号住宅楼)面积为1157.08平方米,其中68号地块面积为632.3580平方米,72号地块面积为524.7318平方米。因此,红线范围内,除了68号和72号地块的1157.08平方米以外,其余地块均属于被告70号地块权属范围。本案中,原告所在68号之五地块进行电梯加装行为,已明显超出其原有地块基底面积,侵占了被告用地界线范围内的土地,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停止阻扰并要配合加装电梯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虽然拟建电梯间的位置位于被告的用地红线范围内,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仍应为该电梯间的扩建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六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阻止其加装电梯的侵害行为以及排除妨害、为其加装电梯留出施工通道的诉讼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至于电梯间占用被告用地而造成的损失,被告可另循途径依法主张权利。
法院指出,物权法同时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法条所称的“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须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六原告等涉讼大楼业主应当充分考虑电梯间扩建工程完成后的出入通行问题,在使用中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六原告要求被告留出从一楼使用电梯的通道,并非上述法条所称之“必须”,在拟扩建电梯间的位置已经占用了被告用地的情况下,再要求被告留出使用电梯的通道,显然加重了被告的义务。因此,六原告要求被告留出从一楼使用电梯的通道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六原告等大楼业主可参考同地段其他大楼加装电梯的模式,通过现有的楼梯,从二楼开始使用电梯。
综上所述,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被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停止阻止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之五住宅楼加装电梯的侵害行为。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被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配合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之五住宅楼加装电梯的施工,留出必要的施工通道。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当庭未表明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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