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郑达 通讯员 谢文思
参加中介组织的“考察大湾区发展、包吃包玩珠海一天的看楼团”,香港师奶李女士(化名)“蒙查查”交了100000元购房定金,回家仔细一看才发现所购房产是商业办公楼不能作为住宅用途,在与开发商沟通无果后,李女士决定诉诸法律。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开发商退回李女士100000元定金。
2018年,李女士参加了某低价内地游,跟团来到目的地后,才发现这是一个“购房团”。“旅游”当天,李女士等人被带到珠海百某广场售楼部,销售人员向团员推销该楼盘的在售项目。很快,李女士下定了一套建筑面积为54.21平方米的单位,总房价为1270000元。李女士当场交付定金100000元,同时与珠海百某广场签订了《认购书》。回到香港后,李女士仔细查看购房资料,发现有一份《临时公约》,里面提到她购买的房产是商业办公楼不能作为住宅用途,而此前并未有任何人向她提及此事。
在与开发商沟通无果后,李女士到珠海横琴新区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其签署的《认购书》无效,并要求珠海百某公司退还定金100000元。珠海百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李女士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并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一审败诉后,李女士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非住宅物业购房告知书》的落款部分看,该告知书需要业主签名确认,而李女士并未签名确认。李女士以此为由不同意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签约义务,并不构成违约,故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对案涉认购书已经解除的认定。因李女士并无违约行为,其要求珠海百某公司退回定金100000元于法有据,二审予以支持。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郭建勇表示,普通购房人作为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商品房的真实情况。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受定金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出卖人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购房人不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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