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派记者 董柳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12月11日公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白云区城管局执法队原副大队长苏钜城利用职务便利受贿400多万元案终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苏钜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判罚结果。

  苏钜城,男,1975年出生,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系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均禾街执法队队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苏钜城利用其担任广州市白云区城管局均禾街执法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龙某海、袁某波、黎某廷、黎某杰、黄某海、潘某开、李某生、龙某深、苏某家、胡某全、黄某成、梁某杰、黄某棠、黄某能、陈某文、刘某安、黎某举、黎某宏、黄某宏、李某亮、李某豪、李某达、袁某敏等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02.7万元,基本上用于购买体育彩票亏空。

  苏钜城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苏钜城利用其担任执法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为龙某海承包其辖区内的违章建筑工程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龙某海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被告人苏钜城利用其担任执法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为袁某波在其辖区内某某村四社均禾某某街2号,4号,6号的违章建筑不被查处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袁某波贿送的人民币15万元。

  ——2015年,被告人苏钜城利用其担任执法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为黎某杰在其辖区内某某大酒店南侧物业的违章建筑不被查处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黎某杰贿送的人民币52万元。

  ——2015年,被告人苏钜城利用其担任执法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为黄某海等人在其辖区内原某某鞋厂厂区实施违规改造提供帮助,收受黄某海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

  ——2015年,被告人苏钜城利用其担任执法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为某开等人在其辖区内某某村某某街38号的违章建筑不被查处提供帮助,收受潘某开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

  ——2015年,被告人苏钜城利用其担任执法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为李某生在其辖区内某某村大布路“坟头井”的违章建筑不被查处提供帮助,收受李某生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被告人苏钜城利用其担任执法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为胡某全在其辖区内某某五金鞋材城项目的违章建筑不被查处提供帮助,收受胡某全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被告人苏钜城利用其担任执法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为黄某成在其辖区内的某某广场改造项目提供帮助,以借钱为名两次收受黄某成的人民币150万元,到期后至今没有偿还。

  ——2018年,被告人苏钜城利用其担任执法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为梁某杰在其辖区内某某街某某村某某工业路东侧二号地块报建手续不齐的拆旧建新项目承诺提供帮助,收受梁某杰贿送的人民币100万元。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苏钜城在担任执法队副大队长职务期间,明知各请托人在其辖区内均有违章建筑或违章操作,仍为业主方提供帮助,分别收受业主方或业主方委托人贿送的钱款,具体数额如下:收受龙某深贿送的人民币8万元,收受苏某家贿送的人民币6万元,收受黎某廷贿送的人民币4万元,收受黄某棠贿送的人民币3.3万元,收受黄某能贿送的人民币3万元,收受陈某文、刘某安贿送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收受黎某举、黎某宏贿送的人民币各2万元,收受黄某宏、李某亮、李某豪、李某达贿送的人民币各1万元,收受袁某敏贿送的人民币0.4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苏钜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苏钜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钜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苏钜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苏钜城受贿的违法所得402.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苏钜城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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