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钟晓丹

  前婆婆起诉前儿媳还钱,前儿媳反驳喊冤。究竟是前婆婆给予儿子儿媳“爱的补贴”,还是儿子儿媳向前婆婆借的钱?前儿媳又该不该偿还?

  记者今天(12月23日)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了解到,该院民一庭近期就开庭审理了这么一起“尴尬”的前婆媳对簿公堂的案件——

  “这些钱都是我们的养老钱,是父母心疼你们才暂时借给你们的!”

  “不是呀,这些钱明明是你们‘补贴’给你们儿子的呀!”

  法庭上的原告何阿姨和被告小许(化名)是一对陌生又熟悉的当事人,她们曾经是前婆婆和前儿媳的关系。

  2015年9月,小许和何阿姨的儿子小颜登记结婚,可仅仅过了一年半,小许和小颜就因性格不合而离婚了。

  前婆婆何阿姨在小许和小颜婚前婚后,曾多次以转账或支付现金的方式“借钱”给儿子和儿媳。

  何阿姨算了一下,她共计转账了二十九次,并给予了现金8万元,“借款”金额共计达125万多元。

  后经法庭确认,何阿姨实际支付给小许118万多元。

  何阿姨认为,现在儿子与儿媳离婚了,儿媳很应该把这些钱归还给她。

  而前儿媳小许则认为,这些钱的其实都是用在前夫小颜身上。何阿姨的儿子小颜婚前就已经在外面欠下赌债,何阿姨主张的“借款”,只是通过她去替小颜还赌债而已。

  这些“借款”实为“补贴”,款项除用作为小颜偿还外债,还包括何阿姨当时自愿承担的聘礼、婚宴等与婚礼有关的支出,以及资助小夫妻租房、蜜月旅行、赞助小颜创业等对新婚小夫妻生活的经济援助。

  同时,小许还认为,涉案款项中包含的30万元购房款和10万元装修款,是何阿姨对小许小颜夫妻双方的赠与,且表示仅收到过一万元的现金。

  小许觉得,这些钱都是何阿姨出于爱子之心的赞助,而非对她的债权。

  经过审理,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被告小许对原告何阿姨主张的债务的50%承担清偿责任,即约59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该金额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小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广州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

  父母“借款”有迹可循 备注摘要聊天记录一个不少

  法院表示,虽然本案中何阿姨与小许是前婆媳关系,但这并不影响对涉案款项性质的认定。

  何阿姨认为涉案款项是借款性质,并提交了相应转账明细作证据,其中至少二十二笔转账凭证上有“借用”的备注摘要。

  同时,在何阿姨与小许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不乏“想跟您们签借条”“一定会还本付息”“会想办法慢慢还”,以及何阿姨收款账号等带有借贷意思的内容出现。

  这些“迹象”可以表明何阿姨曾多次向小许催款,而小许也有退回部分款项的意思,足以证实何阿姨在将上述钱款交给小许时,不仅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反而是有要求对方归还的意愿。

  小许事实上得到了涉案款项,而且在何阿姨的多次催促下一直未予归还已然构成违约,何阿姨要求被告还款合法合理有据。

  但基于何阿姨与小许、小颜的身份关系,何阿姨在借钱时很明显知道钱款的主要用途,而小许和小颜也确认了款项的确用在了购房、装修、婚礼、蜜月以及偿还外债,并有少部分用在了两人的共同生活上。

  可见涉案款项无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均是用于小许和小颜的共同生活所需,且因为无证据表明小许的对外欠款约定为个人债务或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因此涉案款项应视为小许与小颜的夫妻共同债务,小许只需对借款承担50%的偿还责任。

  法官:
父母没有义务照顾儿子儿媳的婚姻生活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陈诗媛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仅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理解子女的成家压力、工作压力,给予子女经济援助是出于爱子之心,但子女不应将其当做父母的应有之义或应负之责。何阿姨与小颜虽是母子,但小颜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生活、工作负责。

  若子女在成年后,仍要求父母无条件付出,不仅与中国“敬老”的传统美德相悖,也不为法律所支持。父母在资助子女后,无论要求子女还款与否,都是对自己债权的处置自由。何阿姨的催还和起诉行为,显然是在行使、维护自己的权利,合情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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