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东某局副处级干部熊先生(化名)来说,40岁得子带来的还有面临失业的困扰。
2015年11月,熊先生在探望出国访学的妻子时,妻子怀孕并诞下一名男婴。此时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已决定启动全面二孩政策,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尚未修改。熊先生当时以为,孩子或可能获得合法身份。
但2016年4月熊先生向所在单位汇报情况后,卫计部门调查认定为“政策外生育”。而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开除或解聘违反计划生育的公职人员,曾被写入多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各地人口与计生条例得以修改,但这一规定仍被多地保留。2016年9月29日公布并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亦保留了相关规定。
随着人口形势的变化和法治观念的提升,“超生”开除的规定开始受到学界的质疑。
2017年5月,多位法学专家向全国人大法工委邮寄审查建议稿,指出开除“超生”对象工作有悖法治精神。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广东、云南等5省发出建议函,请他们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适时作出修改。
11月28日,熊先生所在单位回复澎湃新闻,此事目前仍处于“内部调查”阶段,是否开除尚无定论。广州市卫计委一工作人员则称,提出建议到立法到落实,中间还有很多程序,在没看到具体文件时,“目前只能依照现有法律执行”。
12月11日,熊先生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他还在等待单位最后的处理意见。他期待广东省能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精神,尽早修改相关条例规定。
40岁意外得“二孩”
熊先生妻子为广州某大学教师,2015年因公被派到美国访学,在熊先生探亲期间怀孕。留下还是放弃,熊先生一直在挣扎。
1976年出生的熊先生年过40岁,硕士学历,是所在单位的一名副处长;妻子为博士,现为广州某高校讲师。
在各种法律咨询和堕胎的准备过程中,2015年7月10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国家卫计委对外宣布“全面放开二孩正在抓紧推进中”,让他们燃起了希望。考虑到妻子已经40岁,而且美国对堕胎的限制,他与夫妻商议后,决定留下孩子。
2015年10月底,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全会公报宣布启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2016年1月1日,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
熊先生以为,即将诞生的胎儿可以合法了。
2015年11月15日,妻子顺产下一名男婴。期间,妻子因身体虚弱大出血,幸得医生抢救和朋友照顾,母子终得平安。
2016年2月,熊先生夫妻两人回国。同年4月,两人主动向各自所属单位报告情况。
“政策外生育”面临开除
熊先生告诉澎湃新闻,其所在单位商议后,发函询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意见。他提供的资料显示,2017年1月,市卫计委首次回函,将熊先生生育二孩定性为“违反法律”。熊先生不服此定性,提出申诉,2017年9月,广州市卫计委发出第二份函,将熊先生夫妇生育二孩行为定性为“政策外生育”。
熊先生说,他所在单位纪检组立案,拟给予他警告处分。但是市级纪检部门不同意,认为应该以广州市卫计委作出的定性,实行“双开”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超生”即被开除或解聘的规定,此前是控制人口的措施之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前,有关规定普遍存在于不少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中。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许多地方修改后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依然保留了相关规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6年9月29日公布并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现在的困局是大家都很同情,但大家都只能依法依规。”熊先生告诉澎湃新闻,现在仍处于“僵持的沟通”状态,单位领导让他“做好最坏的打算”,单位不放弃帮他“保住饭碗”,但“上面有要求,难度相当大”。
熊先生说,他们夫妻二人老家都在湖北农村,近20多年的读书和奋斗,才一步步有了现在的生活。目前夫妻两边尚有3位老人在农村,需要他们赡养。如果因为生第二个孩子丢掉工作,一大家人都将失去生活来源。
11月28日,熊先生所在单位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回复澎湃新闻:因熊先生的第二个孩子出生在全面二孩政策前,又是在国外出生,情况较为复杂,目前仍处于“内部调查”阶段,最终会以权威部门的处理意见为准。
法学专家建议审查“超生开除”,人大常委会向广东发修改建议函
虽然多地修改后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仍保留了“超生”应开除的规定,但在学界对此一直有质疑。
2017年5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文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和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叶芳,搜集了各省计生条例中有关“超生”的规定,综合各专家意见,历时两个月形成审查建议稿,邮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四位法学专家指出,计划生育关系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调整范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社会法范畴,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公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是违反其对国家公民的义务,而不是违反其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以干预劳动关系的方式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是法律手段运用的错位。
审查建议稿获得积极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出审查意见认为,广东、云南等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企业对其超生职工给予开除或者解聘合同的规定,已与变化了的情况不再适应,需要进行调整。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于9月26日,向广东、云南等5省发出建议函,请他们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相关情况适时作出修改。
不过,11月24日,广州市卫计委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由于二孩政策全面放开时间为2016年1月,2015年末生育二孩依然属于违反国家政策。“开不开除不明确,需单位和所属直接上级部门再商讨确定。”
而对于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何时落实,这名工作人员表示,提出建议到立法到落实,中间还有很多程序,在没看到具体文件时,目前只能依照现有法律执行。
广东省卫计委工作人员表示,熊先生的情况在广东省人大网公开发布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已有明确规定,广东省目前处理此类情况均参照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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