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展示自己的身份证明和法院判决书当事人展示自己的身份证明和法院判决书
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书

  法制晚报快讯(特稿记者 辰光)昨日,一名叫陈俊杰的湖南籍男子向法制晚报爆料,称其身份信息被人冒用,冒用者还在广东番禺因抢劫被判了三年刑,现在冒用者已经刑满释放不知去向, 但他的户籍资料上却记载了这个犯罪记录。今天上午,法制晚报电话采访广东番禺法院,该院表示希望陈俊杰可以到法院查询卷宗,并进一步处理。

  昨天,法制晚报记者受到陈俊杰的情况反映称: “本人陈俊杰,身份证号4304241978xxxx2919;户籍地址:湖南省衡东县新塘镇丰根村5组。现居住地:深圳市南山区xxxx。

  2014 年下半年,本人因小孩上幼儿园,去辖区街道申报资料,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资料后,辖区警务室通知本人,本人因故无法通过资料审核。本人为 申办驾驶证,填报学车申请时,也遇到同样问题,驾校通知本人无法申请驾驶证考试,但未说明原因。联想到本人近年来经常无故遭遇警方盘问,本人觉得非常蹊 跷。

  后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新塘镇派出所咨询,才发现一个惊天的事实!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番刑初字第1119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俊杰有期徒刑三年。

  该判决书上的被告人陈俊杰姓名、出身年月日、籍贯地、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本人完全一致,但判决书亦明确注明系“均自报”。但公安机关户籍系统中,已将该犯罪记录计入本人户籍档案。

  但是,该案被告人明显不是本人。监狱中服刑犯人的照片,与本人户籍档案中的照片明显不一致。番禺区人民法院,包括侦办此案的番禺区公安局,以及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若在任何一个环节能认真核查,断然不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低级错误!

  本人曾前往番禺区法院,要求该院更正错误、出具书面函件证明该案被告人并非本人,以便在公安机关户籍系统中更正和消除犯罪记录,但番禺区法院一直推诿,从未给予正面答复,时至今日,问题依然未能解决。

  由于司法机关的不认真,不负责,将他人的犯罪错误的安放于本人头上,无端让本人背负抢劫罪犯的恶名,并给本人的正常生活带来巨大的困扰,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在事实非常清楚的情况下,番禺区法院完全可以依法纠正,向公安机关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但该院拒不纠正错误。

  百般无奈之下,本人只能向新闻媒体反映上述情况,恳请依法监督,并督促番禺区有关司法机关,尽快纠错,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陈俊杰告诉法制晚报,他还通过关系拿到了那个冒充他的人在监狱服刑时的照片,那个冒用者与他本人最大的差别是,他本人左眼下面有一颗明显的黑痣,但那个冒充者是没有的。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致电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该院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在了解完情况后表示:可以让陈俊杰带着身份证到法院来, 因为判决书上是他的名字,所以他可以持身份证来法院查询那起抢劫案件的卷宗。在卷宗里,会有那个被判刑的人的照片和其他线索。如果经过查询,法院那个卷宗 里的人的确不是他本人,他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派人到法院查询,查询后如果确认当年判刑的不是他本人,公安机关是有他们自己的流程予以纠正 的。

  同时番禺法院办公室还表示,法院是无权把一个人是否被判刑等信息记录进户籍档案里的,这是公安的工作,法院无法做到,也无法更正,只能由公安机关自己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