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长期服药后出现骨软化等副作用,患者将医院及药品生产厂家诉至法院索赔。近日,花都区法院对这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医院存在一定过失,应担责三成。法院认为,人类对药品、疾病的认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有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等医疗风险。
据了解,2008年,阿军(化名)因病在花都区某医院治疗,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期间,该医院为阿军开具了天津药物研究院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阿德福韦酯(代丁)片进行抗病毒治疗。2009年9月至2011年5月,该院又为阿军开具了葛兰素史克(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阿德福韦酯(贺维力)片进行抗病毒治疗。
2010年9月,阿军出现肩痛等症状,之后前往广州多家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肾小管疾病、骨质疏松。阿军自称,因骨质疏松软化,他的身高也下降了8厘米。他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4 年12月发布通告,指出长期服用阿德福韦酯可引起严重的不良反应包括低磷血症、肾功能异常、范可尼综合征、骨软化症等。在长期服用过程中,医院未告知其服药风险。阿军于是将某医院和两家药业公司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最后,花都区法院结合本案情况,判决某医院担责30%,赔偿阿军2.6万余元。
案件焦点
焦点
1
后遗症与服药有没有关?
花都区法院审理认为,代丁、贺维力的说明书中均提及“肾小管肾病,是阿德福韦酯的主要剂量限制性毒性反应”,且该商品“上市后,已有下述可能的不良反应报告,包括骨软化、近曲肾小管病变,范可尼综合症等。”阿军的症状与代丁、贺维力说明书中的描述相符。
本案中,虽然无鉴定机构对本案因果关系作出鉴定结论(已委托鉴定未得出结论),但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院认为,阿军出现的肾小管酸中毒、骨软化等症状与其服用阿德福韦酯存在密切的关联性,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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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药品有没有缺陷?
法院认为,两种药均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产品存在质量方面的缺陷。
阿军的损害后果并非阿德福韦酯(代丁、贺维力)产品缺陷所致,而是属于药品严重不良反应。作为药品生产商,采取措施的重要方式在于根据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在药品说明书中作出清晰明确的提示或警示。两药品企业已尽到相应义务,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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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医院有没有过失?
花都区法院认为,某医院对阿军的治疗方案合理有效,用药对症,且在行治疗方案前履行了向患者告知疗程、疗效、副作用的义务。但贺维力的说明书指出:“长期服用阿德福韦酯(每日10mg)可能导致迟发性肾毒性。”“建议所有患者在服用阿德福韦酯之前应检测其肌酐清除率。所有患者在阿德福韦酯治疗过程中都要监测肾功能,这一点非常重要。对于有发生肾功能不全危险因素或有肾功能不全病史的患者,建议常规监测血清肌酐和血清磷的变化。”
医院对阿军进行治疗前,某医院并无检测肌酐清除率,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该院对阿军的肾功能仅有三次的监测是远远不够的,故法院认为医院违反了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过失。而阿军并未向主治医生反映骨痛等不良反应,未引起医院注意,及时调整。此外,阿军还曾长期未经该院医嘱用药。
法院认为,阿德福韦酯(代丁、贺维力)于2005年国内上市,是新药。人类对药品、疾病的认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医学是一门探索性、经验性的学科。在阿军服药期间,人类对阿德福韦酯药品不良反应的认识非常有限。医疗行为是具有高风险的专业行为,不但会出现各种事前可预知或不可预知的并发症,也常会因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意外,同时亦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等医疗风险。
综合本案情况,法院酌情由某医院担责30%,赔偿阿军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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