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引发的纠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如网上转账转给了不相关的人,充错话费对方拒不退还等等。如果我们遇见上述情况,应该如何处理?近日,记者就生活中常见的“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问题走访了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黄智律师。

  [案例]

  2013年8月13日8时48分,原告小马的父亲在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去世。小马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父亲的手机上有未读信息,信息内容是关于父亲所持有的银行卡存款于2013年8月13日-15日多次在atm机上被支取。原告小马发现后即向110报案。后到银行查询,发现父亲在工商银行共有三个账户,共计73463元均于于2013年8月13日-15日在工行霞山支行国贸储蓄所的atm机被支取。经查,原来是与小马的父亲生前同居的郑某把款给取走的。故小马多次联系郑某,但她拒不返还。

  小马认为,虽然郑某与其父亲是同居关系,但她并不是其父亲的合法继承人,不能占有其父亲的遗产,所以郑某依法应将侵占的73463元及利息返还给其父亲的合法继承人。为此,小马及其他继承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释法]

  1、合法继承权是有继承顺序的

  记者:在这起不当得利的案件中,郑某为何要承担返还存款的责任?

  黄智:法院判决认为:原告等人均是小马父亲的合法继承人,在小马父亲死亡后,原告对小马父亲遗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利。被告郑某不是小马父亲的合法继承人,在小马父亲死亡后,其持小马父亲的银行卡支取账户中的存款,造成了原告在继承遗产上的损失,故郑某应当将支取走的存款及占有存款期间的利息返还给原告等人。

  记者:在本案中,郑某为何不能主张继承权?

  黄智: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本案中,小马父亲在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而郑某与小马父亲只是同居关系,并不是夫妻关系,她没有继承权。

  记者:那在法定继承中,是如何确定继承顺序的?

  黄智:我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上述案例,小马父亲生前已与其母亲离婚,小马还有奶奶,那么本案中小马和奶奶均是其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合法的继承权。

  2、不当得利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记者:怎么样才能构成不当得利?

  黄智: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符合如下四个条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记者:当日常生活中发生了不当得利纠纷,我们在主张权利时应如何准备证据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黄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

  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发生了不当得利纠纷后,当事人应当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转账凭证、警方情况说明、对方身份信息等。如果涉及金额较大,为防止对方挪用或挥霍,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账户,以保障财产安全和最大化减少损失。比如上述案例,小马要承担证明涉案的73463元是由郑某支取的,当时小马并没有证据可以证实款项是由郑某支取的,于是我就依法向法院申请调取工行霞山支行国贸储蓄所视频监控证据资料,显示了郑某支取款项的事实。在郑某无法证实其支取该存款有合法的根据的情况下,因此法院就判决郑某返还涉案的73463元。

  记者: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区别,换个说法就是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定?

  黄智:不当得利不是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可见,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并非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但利益的获得又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受益人知情只表明主观上是恶意,但其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具体规定,因而应受到道德谴责,而不应受法律制裁。

  来源:湛江日报

责任编辑: gdn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