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先生所购新车被检测为“一般事故车”。

  近日,广东茂名市民邓先生向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反映,今年6月,他在广州一家丰田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然而一周后,在对车辆进行全车隔音作业时,他发现车内有碰撞后修复的痕迹。邓先生随即将车辆送往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车为“一般事故车”。

  协商过程中,邓先生拒绝了4s店提出的“十万元以内的补偿”,并表示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新车被检测为“一般事故车”

  今年6月17日,邓先生以135600元的价格在广州市宗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2023年款、汽油都市版的白色丰田荣放汽车,双方约定,车辆在三天后交付。一张6月20日的交车单上显示,“交给您的新车已在我司做过一次新车检查,请放心使用”。机动车登记信息透露,车辆出厂日期为2023年5月16日。

  6月29日下午,邓先生将车辆开到汽修店安装全车隔音。施工过程中,邓先生发现,右侧前门有内部零件颜色与其余三个门有明显的差异,此外,还有内部面板疑似有补漆痕迹、个别螺丝钉生锈等状况。

  “我买的是新车,怎么这么短的时间内就出现这些问题?”本着质疑的态度,邓先生将车辆送到广东一检机动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

  邓先生提供给记者的一份落款时间为8月24日的机动车检测意见书结论显示,“在未对车辆零配件拆解的情况下,经现场初步检测,该车外观覆盖件多处修复更换,骨架部位右前翼子板内骨局部变形,属于一般事故车。”

  在车辆外观、车身检测项目中,检测意见书指出,车辆后尾盖、右前门、右前翼子板更换、喷漆,前保险杠、左前轮罩、右前轮罩、左右前大灯等存在拆装痕迹,右前雾灯壳体贴有非原厂标签,右后门、右后轮、前保险杠等处存在划伤,右前轮扎钉。右前翼子板支架变形,右a柱表面存在划痕,右前翼子板内骨局部变形。

  “整个流程没发现问题”

  购买的新车变成了“事故车”,哪些环节可能产生问题?一位资深的汽车经销人士告诉记者,车辆从出厂到销售的多个环节都可能产生问题,新车出厂后由经销商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果检测不当或疏忽,可能将事故车或受损车当作新车出售;物流运输过程中,可能由于物流公司的失误造成车辆损坏;销售过程中,经销商可能有意或无意地隐瞒车辆的实际情况,将事故车当作新车出售。

  上述汽车经销人士提醒,同时还要考虑到,在车辆交车之后、送检测之前的这段时间里,是否存在车主或他的朋友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之后又自行维修好的情况。对此,记者通过4s店查询了解到,邓先生的车没有报保险维修的记录,邓先生也口头表示“没有自行维修过”。

  8月30日,记者在广州市宗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看到了涉事车辆,仅从外表看,除了车辆右侧轮毂有明显剐蹭,其他情况均和新车无异。邓先生回忆,该处轮毂剐蹭是其在8月22日和4s店协商完后心情不好,途中不小心剐蹭到他人车辆,当时现场已进行赔付。

  是否可能发生销售人员在挪车过程中发生碰撞又私下修好的情况呢?面对该质疑,4s店店长黄锦荣对此予以否认并表示,在门店的规章管理制度里就已规避了员工造成损失隐瞒不报的情况。“首先,门店对在售车辆管理较为严格,到店车辆都固定停放在有监控的车场;其次,如果发生了事故,员工可能要承担损失的25%,但如果一年以内没有事故发生,员工连这25%都不用承担,直接上报就行了。”

  “事情发生后,我们门店首先通过监控进行了内部自查,没有发现异常。”黄锦荣告诉记者,因为涉及厂家、物流到门店的全流程,该事件还在持续调查中。

  9月15日,他向记者透露调查的最新进展时表示,通过排查车辆的出入时间点、调取车辆停放现场视频、零件溯源等举措发现,“邓先生的车辆从生产、物流再到门店几方面都做了调查,基本上整个流程没发现问题。”

  当天,邓先生和4s店进行了新一轮的协商,4s店提出给予“十万元以内的补偿”,黄锦荣向记者多次强调,因为邓先生到店购车是熟人介绍,补偿是出于维护客户关系的目的。对此,邓先生表示无法接受,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黄锦荣说:“如果判决下来,我们肯定会负起这个责。”

  案例

  售前未告知车辆代驾行驶事实,汽车销售公司被判赔偿20万

  如果购买的新车是事故车,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1年,黑龙江一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车辆时,未向消费者明确告知车辆代驾行驶748公里的事实,被判返还购车款并赔偿200000元。

  判决书显示,根据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12月30日,大兴安岭远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货一台东风日产骐达轿车,该车由阳光代驾公司向哈尔滨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办理临时牌照后,于2014年12月31日从哈尔滨驾驶到加格达奇远大公司。2015年4月28日,刘英与远大公司签订了《新车定购合同》,但合同中未向原告告知涉案车辆系通过代驾方式运输到加格达奇区。2016年1月12日,刘英在加格达奇区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发现前保险杠有打腻子维修过的痕迹,向远大公司提出赔偿。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刘英与远大汽车销售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签订的《新车定购合同》;刘英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的东风日产骐达轿车及《新车定购合同》所确定的随车物件、单证返还给远大汽车销售公司;远大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刘英购车款96300元(折旧后)并赔偿刘英200000元。文/图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徐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