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不构成对开发商的名誉侵权,驳回诉求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出于维权,业主在微信群里对开发商的行为进行批评,这样的行为算不算侵犯开发商的名誉权?

  新快报记者昨天获悉,广州一小区业主因质疑开发商的车位租售存在价格过高、产权不明晰等问题,被开发商告上法庭。针对此案广州互联网法院已作出判决,驳回开发商的诉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广州市中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展公司”)是位于广州市增城区金马香颂居小区(下称“香颂居小区”)的开发商,2018年8月2日,中展公司在该小区物业管理中心门口公告栏处张贴《车位租售方案》,向小区业主公示了拟租售车位的位置、数量、面积、配比、价格等信息。

  桂某、潘某、李某是香颂居小区的业主,三人先后在名为“香颂居团结群”的微信群内对上述《车位租售方案》提出异议,指出存在车位产权不明晰、配比不合理、价格过高等问题。

  中展公司认为桂某、潘某、李某的上述指责属于虚构事实,直接影响了小区业主购买车位的意愿,亦侵犯了中展公司的名誉权,遂起诉要求三名业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记者了解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桂某、潘某、李某在“香颂居团结群”发布案涉言论的行为是否侵犯中展公司名誉权?

  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法人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络用户是否构成利用信息网络侵害法人名誉权,应当从网络用户是否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是否造成法人名誉被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网络用户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四个方面予以认定。中展公司主张三名业主在案涉“香颂居团结群”发表案涉言论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广州互联网法院提醒,业主出于维权目的,在业主微信群内对开发商实施的特定行为发表批评言论,如该言论未恶意歪曲事实,即使对开发商实施的行为存在误解,亦不构成对开发商的名誉侵权。如业主在评价过程中恶意歪曲事实、制造谣言,并足以使微信群内其他业主对开发商的经济实力、经营状况等经济能力产生错误认识,则该批评不宜认定为善意。

  此外,开发商实施的商业行为如关乎业主切身利益,更应充分接纳业主的质疑和批评,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其疑虑。法院不鼓励开发商通过对个别“言辞尖锐”的业主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方式限制业主提出合理质疑、进行批评的权利。

  从三个方面看认定不构成侵权

  首先,案涉“香颂居团结群”由小区业主自发组建而成,三名被告作为小区业主,系案涉《车位租售方案》的公示对象,《车位租售方案》的具体内容关乎包括三名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利益。因此,三名业主在案涉微信群内对《车位租售方案》相关内容提出异议、进行评价,并与群内其他小区业主展开讨论,主观上是出于维护业主自身权益的目的,不存在恶意。

  况且,案涉《车位租售方案》亦允许小区业主在公示期间向中展公司或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反映异议内容。

  其次,从三名被告发表的言论内容来看,均系针对案涉《车位租售方案》有关车位数量、租售比例、租金价格等具体内容提出,未有明显的侮辱、贬损性用语,言论内容亦不涉及对中展公司经济实力、经营状况等经济能力的贬损、误导。

  再次,中展公司主张其名誉权受损的依据是两名业主认购案涉车位后又申请退筹的事实。但中展公司2019年8月15日在线庭审时确认已出售案涉车位260个,尚余183个未售,未有证据显示案涉车位因三名被告的行为导致无法正常出售,故中展公司前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