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颖 陈中莉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今天(12月10日)公布了这样一宗案件。
2019年4月11日21时许、4月29日21时、5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认为被害人林某在广州市海珠区一街道某房屋门口处停放车辆占用了其车位,先后三次用美工刀割破被害人林某的小汽车轮胎共5条。王某被抓获后,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海珠区法院提起公诉。海珠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且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陈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51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其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其家属已向被害人足额支付赔偿款项,故可依法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海珠区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王某拘役五个月。
法官表示,街道车位是公共资源,非某人独占,即使真的是私人车位被占也不能采取划破轮胎这种激进报复手段。这种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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