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世间

  ●儿子犯罪 老父出钱善后冀能免罪

  ●仍被判刑 父亲反悔想拿回补偿款

  为了让犯法的儿子免于刑罚,做父亲的主动补偿受害人,但因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如自己所愿,觉得出了冤枉钱,于是向法院状告受害人,要求返还已经给付的补偿款。这也行?

  去年,小温因通过电话以各种理由骗取阿婷8500元被刑事拘留。得知儿子出事后,小温的父亲非常心急,生怕孩子因此留下污点,想帮儿子破财消灾。经人指点,老温决定从被害人身上下手,希望能成功向法官求情获得轻判。

  通过他人引荐,被害人阿婷及其丈夫阿斌终于愿意与老温沟通,后经过双方协商,老温赔偿阿婷的损失8500元,并额外补偿阿婷1.1万余元,条件则是阿婷为 小温出具谅解书以协助减免小温的刑事责任。其后,法院在判决该起诈骗案时,综合考虑小温的家属已将诈骗款退还受害人并得到受害人谅解的情况,对小温酌情从 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但是,这个判决结果还是大大超出了老温的预期,他本以为有了谅解书,小温就能免于刑事处罚,如今儿子被判拘役,还留下了案底,他认为自己是出了冤枉钱,这钱花得不值。所以,他想找阿婷夫妇将补偿款1.1万余元拿回来。阿婷夫妇当然不答应了。

  其后,老温又将阿婷夫妇诉至法院,认为当初阿婷和阿斌以协助小温免于刑事处罚为由向自己索要多于其受损失的金额后并未实现免于刑事处罚的目的,多索要的1.1万余元属于不当得利。

  地点:梅州五华法院

  结果:一二审法院均判处老温败诉

  依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约定真实有效且已实际履行,被告出具的谅解书客观上减轻了小温的刑事处罚,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原告的目的。其次,小温 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依法应由法院审查判定,被害人并无权决定。可见,被告依据有效的双方约定履行了协助义务从而获得额外的经济赔偿不 构成不当得利。

  (黄琼 江育娇 刘志平)